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89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891號

債 權 人 摩托邦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HACHILES JOSEPH ALTARES(喬瑟)間請求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代繳罰單新臺幣柒佰元、燃料費新臺幣肆佰伍拾元之證
明文件。
二、就債務人已繳納之各期費用列表說明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