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90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905號
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金大傑
債 務 人 吳佳倖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,及其
中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
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個月計
收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
三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
三期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