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07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076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徐良一
債 務 人 黃森雄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元,及其中
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延滯第一個
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,延
滯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收取
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