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09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090號

債 權 人 黎政軒
陳銘權
代 理 人 吳宸萱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秋白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。(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,
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,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
定規定,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,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
徵收,係按聲請件數計算,而非依狀計費。查本件債權人分
別主張債務人返還,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。各聲
請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,僅合併一狀共
同聲請,其裁判費之徵收,自應按件計費。本件各聲請人請
求債務人分別給付合夥入股費50,000元、50,000元、50,000
元及其利息,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、500
元及500元,合計1,500元,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,應
補納1,000元)。
二、債務人楊金勝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