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星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
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,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星辰發支付命令,依本院依職權
調取債務人之入出境資料,查悉債務人郭星辰於民國113年1
0月9日出境至今,故須向國外送達之。依上開規定,該支付
命令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星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
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,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星辰發支付命令,依本院依職權
調取債務人之入出境資料,查悉債務人郭星辰於民國113年1
0月9日出境至今,故須向國外送達之。依上開規定,該支付
命令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