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12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4121號
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扈華灨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零壹元,及其中
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
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
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至清償日止,逾期一期當月收取
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
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最高
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
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特此敘明。(一)債務人扈華灨於
民國101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,依約相
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
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
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,及逾
期一期當月收取300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,連續
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(二)
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計
新臺幣35101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,
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
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