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26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263號
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代 理 人 陳志健
債 務 人 吳文棋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玖拾參元,及
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
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;⑵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零貳拾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
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