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28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280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竑凱(原名:方翊穜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之個金授信總
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時,須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
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方竑凱
(原名:方翊穜)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
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),以釋明業經合
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;
若無法提出,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,至本件聲請
繫屬本院(民國114年4月15日)時,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,
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方竑凱(原名:方翊穜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4280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竑凱(原名:方翊穜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之個金授信總
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時,須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
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方竑凱
(原名:方翊穜)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
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),以釋明業經合
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;
若無法提出,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,至本件聲請
繫屬本院(民國114年4月15日)時,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,
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方竑凱(原名:方翊穜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