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
債 權 人 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謝佳珊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世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是否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?抑是逗派金融
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謝佳珊二人?如為前者請更正。(台端
就法定代理人謝佳珊即債權人係為何意?)
三、債務人周世俊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