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

債 權 人 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謝佳珊


債 務 人 周世俊

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貳元,及其中新
臺幣肆仟壹佰伍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