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35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357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


債 務 人 梁櫻繻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,200,000元 114年2月27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 3.43% 114年2月27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5.609% 114年8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