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44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444號

債 權 人 台灣秀杰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LEE WON KYU(李元奎)
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維婼娜美學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維婼娜美學診所之組織型態(獨資?合夥?或者
其他)釋明文件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