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
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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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