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56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566號
債 權 人 頤良電線電纜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卿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權人頤良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,
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據台端提出之對帳單,抬頭為怡良電
線有限公司,非本件債權人頤良電線電纜有限公司)
二、債務人安閤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
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
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