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57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578號
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



債 務 人 郭光庭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肆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
算之利息,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收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