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59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598號

債 權 人 大港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羅尚堯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國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請求之依據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施國政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