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詠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借款新臺幣1,320,325元部分,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汽
車貸款借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付息時,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
,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林詠育定合理
期間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
件回執正反面影本),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
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;若無法提出,請具狀陳
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,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(民國114年4
月21日)時,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,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
釋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林詠育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