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
債 權 人 致得醫材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李致捷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瀚皇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瀚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
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
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