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64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640號
債 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

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靜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及帳務明細。
二、債務人陳靜湘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