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69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693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吳佳芬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昭成即正鑫工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吳昭成即正鑫工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
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4693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吳佳芬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昭成即正鑫工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吳昭成即正鑫工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
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