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

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


債 務 人 林粲森(原名:林子翔)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九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違約金計收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林子翔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
貸款,此有「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」(證
一)可稽。詎債務人自114年2月1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,屢經
催討,均未獲置理。有「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
定書」、「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」(證二)、「借款人暨
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」(證三)為證。
㈡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
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
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四)。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