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77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773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梁宜婷(原名:梁玉萱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柒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梁宜婷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.新臺幣86,400元整,約定
借款期限24個月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按月攤還本金3,600
元;若有逾期時,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,逾
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
期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
數以三期為限。2.新臺幣91,6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
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按月攤還本金3,054元;若有逾期時
,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,逾期第一期當期收
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期(含)以
上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。
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,聲請人得不經催告
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。
㈡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各契
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
1.新臺幣42,700元2.新臺幣73,276元整,及前述各約定違約
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。以上所述均
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
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
資訊系統查詢,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,再請函文
通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
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
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本核對)。
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
仍在監所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
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
之送達,實為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773號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700元 梁宜婷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個月,當月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個月,當月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個月(含)以上,每月收取1,200元,違約金計收連續收取期數以三個月為限 002 新臺幣73276元 梁宜婷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個月,當月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個月,當月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個月(含)以上,每月收取1,200元,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三個月為限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4773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梁宜婷(原名:梁玉萱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柒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梁宜婷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.新臺幣86,400元整,約定
借款期限24個月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按月攤還本金3,600
元;若有逾期時,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,逾
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
期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
數以三期為限。2.新臺幣91,6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
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按月攤還本金3,054元;若有逾期時
,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,逾期第一期當期收
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期(含)以
上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。
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,聲請人得不經催告
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。
㈡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各契
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
1.新臺幣42,700元2.新臺幣73,276元整,及前述各約定違約
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。以上所述均
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
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
資訊系統查詢,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,再請函文
通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
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
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本核對)。
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
仍在監所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
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
之送達,實為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773號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700元 梁宜婷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個月,當月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個月,當月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個月(含)以上,每月收取1,200元,違約金計收連續收取期數以三個月為限 002 新臺幣73276元 梁宜婷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個月,當月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個月,當月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個月(含)以上,每月收取1,200元,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三個月為限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