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80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4805號
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謝宗曄兼謝世民之繼承人



洪金寅兼謝世民之繼承人



謝宗諭即謝世民之繼承人




一、債務人謝宗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世民之遺產範圍內,與債
務人謝宗曄、洪金寅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
零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謝宗曄於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人洪金寅、案外人謝世
民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1
筆,共計新臺幣48,349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
學業完成或休退學、退伍後滿一年(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)
之次日起開始分96期,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
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
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
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
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
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謝宗曄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即
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5,7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又案外人謝世
民已於民國112年1月29日往生,其繼承人謝宗曄、洪金寅、
謝宗諭未拋棄繼承,而債務人洪金寅、案外人謝世民既為連
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則謝宗曄、洪金寅、謝宗
諭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世民之遺產範圍內,與債務人謝
宗曄、洪金寅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負連
帶清償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
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
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
序對債務人謝宗曄、洪金寅、謝宗諭等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
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0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704元 洪金寅兼謝世民之繼承人、謝宗曄兼謝世民之繼承人、謝宗諭即謝世民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20日(含)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45704元 洪金寅兼謝世民之繼承人、謝宗曄兼謝世民之繼承人、謝宗諭即謝世民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704元 洪金寅兼謝世民之繼承人、謝宗曄兼謝世民之繼承人、謝宗諭即謝世民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20日(含)止 年息0.1775%(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1.775%百分之十計算) 001 新臺幣45704元 洪金寅兼謝世民之繼承人、謝宗曄兼謝世民之繼承人、謝宗諭即謝世民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4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01日(含)止 年息0.2775%(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2.775%百分之十計算) 001 新臺幣45704元 洪金寅兼謝世民之繼承人、謝宗曄兼謝世民之繼承人、謝宗諭即謝世民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555%(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年息2.775%百分之二十計算)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