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李怡萱
債 務 人 楊崇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參拾玖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
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
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
四五計算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三月十日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李怡萱
債 務 人 楊崇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參拾玖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
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
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
四五計算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三月十日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