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94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94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謝榮俊
債 務 人 賴美珍即張長興之繼承人
張永憲即張長興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長興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⑴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
八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;⑵新臺幣壹拾萬壹
仟貳佰貳拾伍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
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494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謝榮俊
債 務 人 賴美珍即張長興之繼承人
張永憲即張長興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長興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⑴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
八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;⑵新臺幣壹拾萬壹
仟貳佰貳拾伍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
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