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95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956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債 務 人 林宏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捌佰壹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
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
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
臺幣伍佰元,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4956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債 務 人 林宏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捌佰壹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
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
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
臺幣伍佰元,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