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97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974號
債 權 人 悅讀文華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楊千樺
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英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陳英彥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建物所有權人陳英彥為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門牌
號碼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)。
三、請具體說明本件請求利息之起算年、月、日,並釋明請求依
據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