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97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974號
債 權 人 悅讀文華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楊千樺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英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是請求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3月31
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?抑是請求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?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4974號
債 權 人 悅讀文華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楊千樺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英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是請求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3月31
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?抑是請求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?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