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05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050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
代 理 人 徐良一
債 務 人 陳鳳美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,
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
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逾期第
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,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
取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,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
元違約金,最高以三個月為限;⑵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零玖
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四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
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