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鍾享檸
代 理 人 賴世發
債 務 人 邱勤發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勤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有蓋印債權人農會印文之釋明
文件(台端提出之借據,尚缺農會之印文)。
二、債務人邱勤發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