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20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5207號
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丁慧珊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貳拾貳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 債務人丁慧珊於113年05月15日經網路向原告以線上申
請方式,經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
規定辦理身分確認符合後,乃核發信用卡(卡號:0000-0000
-0000-0000)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
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
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
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
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(二) 債務人丁慧珊截至遞狀日
止,共消費簽帳新臺幣49,726元,而於113年12月27日繳款
後即未按期給付,依約計算利息、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
3,696元,以上共計新臺幣53,422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
仍未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鑒
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