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21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21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王憲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壹仟零捌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王憲祺於民國111年08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4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0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54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04月28日止累計159,368元正未給付,其中156,501元為本
金;2,86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王憲祺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向債
權人借款5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2
2年05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04月28日止累計347,046元正未給付,其中34
0,638元為本金;6,408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王憲祺於民國112年0
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1
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百分之12.5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28日止累計254,670元正
未給付,其中247,539元為本金;7,131元為利息;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
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
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
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1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6501元 王憲祺 自民國114年04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54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40638元 王憲祺 自民國114年04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47539元 王憲祺 自民國114年04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53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521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王憲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壹仟零捌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王憲祺於民國111年08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4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0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54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04月28日止累計159,368元正未給付,其中156,501元為本
金;2,86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王憲祺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向債
權人借款5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2
2年05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04月28日止累計347,046元正未給付,其中34
0,638元為本金;6,408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王憲祺於民國112年0
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1
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百分之12.5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28日止累計254,670元正
未給付,其中247,539元為本金;7,131元為利息;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
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
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
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1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6501元 王憲祺 自民國114年04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54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40638元 王憲祺 自民國114年04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47539元 王憲祺 自民國114年04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53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