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22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5220號
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劉勝欽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玖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查債務人劉勝欽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,邀第三人劉丁財(身
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,108年08月05日歿)為其連帶保
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(證物一),金額97,490元
整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
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
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
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
月以上者,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㈡惟債務人劉勝欽於應還款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依約履行繳納
,迄今尚欠本金97,490元整及逾期利息、違約金(證物二),
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,均置之不理。依借據之約定,借款人
逾期不繳付本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,債權人得終止契
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,另第三人劉丁財(身分證統一編號
:Z000000000,108年08月05日歿)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
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依據司法院網站司法公告查詢之家事事件(繼承事件)公告查
詢結果表示,查無被繼承人劉丁財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或
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。另被繼承人劉丁財其子女劉勝欽
為法定繼承人,應依民法第1148、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
施行法第1條之2規定,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繼承所得之遺產
範圍內負連帶責任,爰債務人劉勝欽應對被繼承人劉丁財所
擔保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,負連帶清償責任
(證物三、四)。
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債權,並有借據為憑,又債務人等設
籍上開地址,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,為求簡便起見,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508、510條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
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債權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