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37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379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陳榮上

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豪義金屬有限公司、陳順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豪義金屬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、債務人陳順發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