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

債 權 人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炎輝

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、林詠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
代理人林詠育「連帶給付」?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