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71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71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劉軒佑

劉清祥


一、債務人劉軒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貳佰伍拾
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
為一期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聲請人若對債務
人劉軒佑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劉清祥給付之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