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73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731號
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
法定代理人 陳勃仲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駱俊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駱俊雄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5731號
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
法定代理人 陳勃仲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駱俊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駱俊雄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