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75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75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陳美妏
吳榮俊
一、債務人吳榮俊、陳美妏(原名陳家音)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
臺幣參萬貳仟參佰伍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吳榮俊於民國92年起就讀恆毅中學期間,邀同債
務人陳美妏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
,金額新臺幣300,000元整,並出具「撥款通知書」動用4筆
,計新臺幣140,016元整。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、付息
或償付本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
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
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內(含)
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倘經
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,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
3年8月28日起,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、遲延利息,
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
算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
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份)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
二十(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)計算。
㈡詎債務人吳榮俊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,未依約履行債務,
迄今尚餘本金32,358元(逾期利息、違約金另計),依雙方原
簽契約約定,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陳美妏為連帶保證人
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並拋棄先訴抗辯權。㈢本
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
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
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358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358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575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陳美妏
吳榮俊
一、債務人吳榮俊、陳美妏(原名陳家音)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
臺幣參萬貳仟參佰伍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吳榮俊於民國92年起就讀恆毅中學期間,邀同債
務人陳美妏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
,金額新臺幣300,000元整,並出具「撥款通知書」動用4筆
,計新臺幣140,016元整。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、付息
或償付本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
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
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內(含)
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倘經
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,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
3年8月28日起,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、遲延利息,
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
算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
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份)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
二十(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)計算。
㈡詎債務人吳榮俊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,未依約履行債務,
迄今尚餘本金32,358元(逾期利息、違約金另計),依雙方原
簽契約約定,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陳美妏為連帶保證人
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並拋棄先訴抗辯權。㈢本
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
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
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358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358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