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76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576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郭念慈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
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
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敘明。
㈡債務人郭念慈於民國92年04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
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
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
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遲延利息,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
期當月計收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
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
計新臺幣49,621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,
其中本金新臺幣46,437元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
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
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