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
債 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芷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請提出分期付款買賣之帳務明細(請詳載分期總金額、分期
期數、各期繳納情形等)。
三、債務人張芷嫣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
債 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芷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請提出分期付款買賣之帳務明細(請詳載分期總金額、分期
期數、各期繳納情形等)。
三、債務人張芷嫣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