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82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822號
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正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12,107元之帳務明細(據台端提出之債
權催收通知函上所載債權金額為102,277元,與請求金額112
,107元,兩者不一致,請具狀說明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)

二、債務人黃正孝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