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82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823號

債 權 人 國軍左營總醫院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

法定代理人 楊宗翰
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家瑞即許燕盛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許燕盛之除戶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及「繼承系統表」。
二、全體繼承人(含聲請人)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三、查報被繼承人許燕盛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陳
報遺產清冊。如有,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