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
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
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慧貞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李慧貞之除戶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、完整「繼承系統表」
,各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二、請先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
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,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,併具狀確認
本件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李慧貞之繼承人姓名、住居所地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
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
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慧貞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李慧貞之除戶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、完整「繼承系統表」
,各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二、請先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
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,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,併具狀確認
本件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李慧貞之繼承人姓名、住居所地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