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94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944號

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奕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權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