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
債 權 人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志昇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志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
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
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
債 權 人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志昇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志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
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
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