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94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947號
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張德倫
債 務 人 李錦任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違約金請求方式 (民國) 1 471,969元 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之一成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,按左列利率二成加付違約金。 2 23,153元 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之一成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,按左列利率二成加付違約金。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