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14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142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蕭銘興


債 務 人 林古仁妹

林傑智



一、債務人林古仁妹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、利息、
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債權人若對債務人
林古仁妹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林傑智給付之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經查,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,與
借據所載第五條違約金條款約定不符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
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
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        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(左列利率) 1 113,319元 114年2月27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 3.639% 114年2月27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 左列利率之3.639% 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5.609% 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5.609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