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蕭銘興


債 務 人 林宏榮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、利息、違約金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250,016元 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15% 113年12月24日起至114年6月24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一個月為一期) 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 266,672元 113年12月24日起至114年6月24日止 3.675% 113年12月24日起至114年6月24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.609% 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