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04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8043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務 人 陳尚閎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參仟玖佰肆拾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陳尚閎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2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3月30日起至民國119年3月30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0.72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4日
止累計660,028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644,192元為本金;
新臺幣15,136元為利息;新臺幣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陳尚閎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,955
,895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3月30日起至民國119年3月30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0.72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4
日止累計新臺幣1,563,912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1,536,5
71元為本金;新臺幣27,341元為利息;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644,192元 114年7月5日 清償日 10.72% 002 1,536,571元 114年7月5日 清償日 10.72%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