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67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675號
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債 務 人 吳文榮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玖拾伍元,及
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
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㈡新臺幣柒萬玖仟伍
佰貳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
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四二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